欧盟 · 中国 · 美国 · 韩国——按时间轴整理的关键合规节点,附对出海企业的含义解读
含义: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生成合成类)上线前须完成备案;出海产品同步在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内侧备案不可豁免。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含义: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须完成大模型/算法备案;出海模型若同时服务境内用户,备案是前置条件。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含义:社会评分、操纵性 AI 等被明令禁止,违者适用最高档罚则;企业同时负有员工 AI 素养培训义务。产品上线欧盟前应做禁止性条款筛查。
依据:EU AI Act 第一章、第二章(Art. 4-5)
含义:通用大模型提供商须履行技术文档、下游信息、版权政策、训练数据摘要四项义务;系统性风险模型另有评估与事件报告义务。中国模型出海欧盟即落入规制。
依据:EU AI Act Art. 53-55;GPAI 行为准则(2025-07-10 发布)
含义:AI 生成合成内容须加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元数据等),配套强制性国标同步实施——与欧盟第 50 条形成"双重标识"要求,出海产品应一次性设计到位。
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B 45438-2025
含义:面向加州用户的生成式 AI 提供商须提供免费的 AI 检测工具与披露机制——做美国市场的内容产品需将此纳入合规清单。
依据:California SB 942
含义:高影响 AI 开发商负有透明度、安全措施、用户知情等义务——布局韩国市场的中国企业需评估适用性(以官方施行细则为准)。
依据:韩国 AI Framework Act(2025-01 公布)
含义:AI Office 与成员国监管当局开始执法;第 50 条全面适用——AI 生成内容须机器可读标识、聊天机器人须披露 AI 属性、深度合成须声明。新上架产品自此日起无宽限。
依据:EU AI Act Art. 50;实施指南(2026-07-20 发布)
含义:2026-08-02 前已在欧盟市场投放的生成式 AI 系统,必须在此日前完成内容标记与检测能力整改——这是当前所有存量出海产品最紧迫的单一节点。同日,非自愿私密图像与 CSAM 生成禁止条款生效。
依据:Digital Omnibus 宽限条款(Reg. (EU) 2026/1744)
含义:生成式 AI 提供商的标识检测方案须实现跨系统兼容(当前 SynthID 仅 Google 生态可检测)——选型内容标识技术栈时应预留互操作升级路径。
依据:Article 50 实施指南互操作里程碑
含义:2025-08-02 前投放市场的通用模型须在此日前完全合规——仍在用"老模型"服务欧盟的团队,技术文档与版权政策补课的窗口在收窄。
依据:EU AI Art. 111 过渡条款
含义:招聘筛选、信用评分、教育评估、关键基础设施、执法辅助等场景的 AI 系统须完成风险管理、数据治理、人工监督、合格评定全套义务——体系建设周期 12 个月以上,2026 年内必须立项。
依据:Digital Omnibus 延期后时间表(原 2026-08-02)
含义:医疗器械、工业机械、智能玩具等实体产品中嵌入的 AI 安全组件适用高风险义务——硬件出海企业需与产品认证(CE 等)协同规划。
依据:Digital Omnibus 延期后时间表
含义:重要数据出境、累计传输个人信息达门槛、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触发条件即义务起点。境外云部署、境外团队远程访问均构成"出境",Excel 邮件外发也不例外。
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三套配套规则
含义:模型权重、算法授权、涉核心技术的融资与并购,可能触发中国出口管制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2026 年已有 AI 领域交易被禁先例);美方对 AI 芯片与模型权重的管制亦持续演进——出海架构设计需前置评估。
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BIS 管制清单
含义:科罗拉多 AI 法等州级立法在 2026 年起陆续落地(具体日期以各州最新修订为准),叠加 FTC 对"AI 虚假宣传"的执法——面向美国市场的产品需按州维护合规矩阵。
依据:各州立法动态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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