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然律师 · AI 出海合规团队
法规清单 2026 年 9 月 阅读约 14 分钟

中国 AI 企业出海,到底受哪些中国法管?——现行有效法规清单

"中国还没有 AI 法,所以没监管"——这是出海团队最危险的一句自我安慰。统一立法确实还没出台,但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 AI、内容标识、拟人化互动五部专项规章已经全面生效,数据出境的规则体系也早已落地。本文按四层结构,把与中国 AI 企业出海有关的现行有效规范逐条摊开,附 10 项自查动作。

统计截止日:2026 年 9 月 13 日
梳理口径:只收录现行有效(含已生效、已印发执行)的文件;已废止、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的一律另列说明。
筛选标准:与"中国 AI 企业向境外提供服务/产品"这一场景有实际关联的规范,分为直接适用(出海业务本身触发义务)与间接相关(境内合规前置、出海前的国内关卡)两类标注。
编制:闫然律师 · AI 出海合规团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阅读指引

AI 企业出海面对的不是"一部中国法",而是四层规范的叠加:

第一层  基础法律        网安法 / 数安法 / 个保法 + 民法典刑法      ← 所有 AI 活动的地基
第二层  AI 专项规章      算法推荐 / 深度合成 / 生成式 AI / 标识办法 / 拟人化互动  ← 产品功能触发
第三层  数据出境         安全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 + 条例 + 负面清单  ← 跨境传输触发
第四层  鼓励与支撑政策   "人工智能+"行动 / 智能体实施意见 / 全球合作    ← 出海的方向与工具

一个关键认知:中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已列入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但未进入全国人大正式审议程序,无公开草案)。现行监管靠的是"基础法律 + 专项规章 + 标准 + 司法规则"的分布式治理——这与欧盟"一部 AI Act 统管"的路径完全不同。

出海企业最容易忽略的是:"我的产品只服务海外用户,中国监管与我无关"是错的。第二层和第三层义务的触发条件不是"服务谁",而是"由谁做、数据从哪来、处理在哪发生"。

一、基础法律层(所有 AI 活动的地基)

法律施行时间与 AI 出海的关系核心条款
《网络安全法》(2025 年修订版)2026 年 1 月 1 日直接适用新增第 20 条:国家支持 AI 基础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 AI 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
《数据安全法》2021 年 9 月 1 日直接适用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目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上位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 11 月 1 日直接适用第 24 条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第 38–43 条跨境提供规则、第 39 条出境单独告知、第 55/56 条 PIA 义务
《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直接适用人格权编(姓名、肖像、声音、名誉)——AI 生成内容侵权的民事责任基础
《刑法》现行(历次修正)直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现行间接相关出海数字服务的合同与交易基础

重点: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第 20 条(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三个要点:

  1. 同条修改还大幅提高了罚则——网络运营者怠于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 1000 万元,直接责任人最高 100 万元;
  2. 修订版明确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适用多法协同;
  3. 该条为后续 AI 专项立法的细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不是管制的开始,而是授权的开始。

二、AI 专项规章层(产品功能决定触发与否)

按生效时间排序,这是出海产品最需要逐条对照的一层:

规章施行时间触发条件出海关联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 年 3 月 1 日提供算法推荐服务(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调度决策)间接——境内实体须算法备案;第 9 条要求对算法生成合成信息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 年 1 月 10 日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信息服务(换脸、变声、虚拟人、AIGC)间接——第 19 条:具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须算法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间接但关键——大模型备案/登记的规范依据;向境内提供服务即触发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 年 6 月 1 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间接——人脸信息存储超 10 万人须 30 个工作日内备案;不得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开展 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直接——出海产品须显式 + 隐式双标识;与欧盟第 50 条可一次性设计到位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 年 7 月 15 日向境内公众提供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AI 陪伴、情感照护、虚拟人格)间接——AI 陪伴 / 虚拟人 / 数字人产品须重点关注

重点 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9/1 施行)

这是与出海欧盟关联最直接的一份中国规章:

实务提示:中国的"显式 + 隐式"双标识要求与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新加坡 IMDA 指南同向。出海产品一次性设计到位,可同时满足中欧新三个市场——这是最高性价比的工程决策。

重点 2:《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7/15 施行)

五部门联合(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第 21 号令,是中国 AI"小快灵"立法的最新成果:

对出海的意义:AI 陪伴、虚拟人、数字人赛道团队,即使产品主战场在海外,只要同时向境内提供,即触发;且该办法的"身份提醒""防沉迷"要求与欧盟 DSA 未成年人保护、AI Act 披露义务高度同向,可在产品层面统一设计。

另需注意:三备案体系(出海前的国内关卡)

出海产品通常会触发三项国内备案,10 月起进入年度核验期:

备案依据核验节奏
算法推荐备案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 19 条10–11 月年度核验
生成式 AI(大模型)备案/登记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第 17 条10–12 月年度核验
网信备案(深度合成)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 19 条10 月起核验

触发逻辑:不是看"服务谁",而是看"由谁做"——主体、模型、训练数据、研发团队任一在境内,义务就在。用第三方模型做产品,备案主体仍是服务提供者(即你)。

三、数据出境层(跨境传输的核心规范)

AI 出海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层。训练数据出境、模型权重出境、境外团队远程访问境内数据,都可能触发。

规范施行时间核心内容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 年 9 月 1 日安全评估的申报条件与流程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 年 6 月 1 日标准合同(SCC)订立与备案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 年 3 月 22 日明确豁免情形、放宽触发门槛(现行最重要的便利化文件)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 年第三条路径:专业机构认证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 年 1 月 1 日行政法规层级,细化数据处理与跨境规则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 版)》2026 年 1 月 30 日八部门联合;九类豁免情形 + 场景化重要数据判定
各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陆续发布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自贸区——负面清单外数据可自由出境

三条路径的选择逻辑(现行门槛)

情形路径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必须申报安全评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必须申报安全评估
当年累计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必须申报安全评估
当年累计提供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必须申报安全评估
当年累计 10 万至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标准合同 或 认证,二选一
当年累计 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标准合同 或 认证,二选一
当年累计 不满 10 万人个人信息(非 CIIO)免予申报/合同/认证
跨境购物、寄递、支付、注册等订立履行合同必需豁免
跨境人力资源管理必需(依劳动规章/集体合同)豁免
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的数据豁免

AI 出海特有触发点(最常被忽略):
- 训练数据出境(含清洗、标注环节外包)
- 模型权重出境(上传、跨境推理、境外部署)
- 境外团队远程访问境内数据(甚至 Excel、邮件外发)
- 使用境外云服务处理境内用户数据

持续性义务:路径选定 ≠ 义务完成。须每年至少一次 PIA;接收方法域保护水平变化、数据字段/规模/敏感度变化,均触发重评或补充评估。

四、鼓励与支撑政策层(出海的方向与工具)

这一层不是"管制",是国家为 AI 出海提供的政策工具与方向指引——写方案、申请支持、对接资源时用得上。

政策发布对出海的意义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 2025 年 8 月 21 日印发6 大重点行动(含"人工智能+"全球合作)+ 8 项基础支撑;到 2027 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普及率超 70%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 2026 年 5 月国内首个 AI Agent 顶层政策;明确 19 个典型应用场景;提出"引导企业做好海外合规建设"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2023 年 10 月中国参与全球 AI 治理的基础立场文件
《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2024 年面向发展中国家的 AI 能力建设支持
《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2025 年 7 月(WAIC)推动全球 AI 治理框架形成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倡议成立)2025 年中国主导的国际 AI 合作平台
《"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工信部等 8 部门 2026 年 1 月制造业 AI 出海的具体路径

重点:《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 年 5 月)

三部门联合印发,针对 Agent 这一新产品形态的首个顶层设计:

出海 Agent 产品的提示:该意见与欧盟 AI Act 对"自主系统"的监管思路同向(行为围栏、权限边界、可追溯),做 Agent 出海的团队应把它作为产品设计参考。

五、标准与技术框架层(软法,但实务参考价值高)

文件发布性质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全国网安标委 2026 年 9 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非强制,技术指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2023 年 10 月生成式 AI 安全基线
《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全国网安标委标准体系规划
GB 45438-20252025 年 9 月 1 日强制性国标——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迭代路径(值得关注)

版本时间关键演进
1.02024 年 9 月风险分内生/应用 2 大类、7 类 26 项;10 项治理措施
2.02025 年 9 月扩展为技术/应用/衍生 3 大类、8 类 30 项;新增"可信应用、防范失控"原则;首次中英双语
3.02026 年 9 月重构为 3 大类 14 类 51 项;首次单列智能体与具身智能风险;新增沙箱监管环境、智能体风险管理框架附件

出海价值:该框架虽为软法,但是企业做 AI 治理体系、撰写合规文档的最佳中文模板,也可作为向境外客户/监管证明"中国企业的 AI 治理能力"的材料。

六、司法与执法层(最新动态)

文件/事件时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 年 9 月 7 日首部涉 AI 司法裁判规则文件,5 部分 24 条
上海网信办 2025 年网络数据安全执法典型案例2026 年 1 月发布两起涉数据跨境违规——执法已进入实际处罚阶段
携程千万罚单(数据出境合规)2026 年数据出境"审计不严""后端处理合规能力不足"被点名

重点: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9/7)

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 AI 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对出海企业有直接参考意义:

七、尚未出台 / 尚未生效的重要文件(不作为现行依据)

文件状态说明
《人工智能法》(统一立法)尚未出台已列入《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为预备审议项目;无公开草案,未进入正式审议程序。发改委 2026 年 7 月表态"加快立法进程",属政策宣示层次
《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学术文件由主要政法院校联合发布,仅供研究参考,非立法文本

实务提醒:网络上有文章标题写成"中国 AI 法草案出炉""AI 法即将上路"——不准确。当前正确的表述是"立法方向已明确,法条尚未公开"。

八、给 AI 出海企业的自查清单

按出海场景,把上述规范落成可执行的动作:

#动作依据优先级
1盘点产品是否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决定第二层义务触发)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 高
2完成/核验三备案(算法推荐、大模型、深度合成),应对 10 月起年度核验各规定备案条款🔴 高
3AI 生成内容显式 + 隐式双标识设计(与欧盟第 50 条合并)标识办法 + GB 45438-2025🔴 高
4编制数据出境清单,判断是否触发安全评估/合同/认证数据出境系列规范🔴 高
5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并留存个保法第 55/56 条🔴 高
6自查产品是否属"拟人化互动服务"(AI 陪伴/虚拟人赛道)拟人化互动办法🟡 中
7建立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档案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最高法意见🟡 中
8对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搭建治理体系文档网安标委框架🟡 中
9评估是否适用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简化路径各自贸区清单🟢 可选
10若涉人脸识别/生物特征,核查备案与单独同意人脸识别办法🟢 按需

九、三个容易搞错的认知

① "中国还没有 AI 法,所以没监管"

→ 错。统一立法未出,但专项规章已全面覆盖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 AI、内容标识、拟人化互动五大场景。有产品功能,就有对应规则。

② "只服务海外用户,中国监管与我无关"

→ 错。第二层备案义务看"由谁做"(主体/模型/数据/团队在境内即触发),第三层数据出境看"数据从哪来、处理在哪"(境外团队访问境内数据也构成出境)。

③ "用第三方模型/API,责任在模型方"

→ 错。备案主体是服务提供者——谁把服务交付出去,谁担责。第三方模型在填报里只是"工具"。

结语:中国路径的特点

对比欧盟的"一部 AI Act 统管",中国走的是"基础法律 + 专项规章 + 标准 + 司法规则"的分布式、场景化治理:

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所列文件的适用范围与具体义务需结合企业产品功能与业务场景个案分析;法规与政策动态可能随时调整,具体适用以官方最新公布文本为准。如需就特定产品或场景取得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

编制:闫然律师 · AI 出海合规团队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email protected] | ran-y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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